《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发布时间:2021-12-15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施工合同是实践中十分常见的现象,自然也是合同签订双方极易引起合同履行争议的事件。变更施工合同后不仅仅仅会给合同履行、工程进度、合同价格等带来影响,甚至会牵涉索赔问题、工期变化等问题。
发布时间:2021-11-26房产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建设工程承包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往往采用解除施工合同的方法,以维护自身的权益。然,解除施工合同后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却是繁杂异常。
发布时间:2021-11-26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很多时候为了加快项目验收进程、尽快让项目投入使用,经常会选择将建设工程羡慕中的零星或扫尾还未完成的部分“甩下”,选择先对工程进行验收,这就是我们说的“甩项”。对建设工程中部分部分项目甩项并不意味着对该部分取消施工,因此,即使整体项目验收完毕,就被甩下的部分,发承双方依旧存在着施工进程等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10-20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相对于一直大量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投标一方拒签合同或因无法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而不能签订合同以致形成纠纷的情况虽不常见,但亦时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由此可见,招投标方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那么中标后招标人不履行签订合同义务其需要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2021-09-08农民工在工地提供劳务的劳务费(工资)不给怎么办?工地上提供劳务的农民工一直都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但社会上依旧存在大量农民工讨薪问题。农民工的劳务费应该怎么要、跟谁要,本文将给出答案。
发布时间:2021-08-25G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任命L自然人为某项目承包人,L将该项目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Z班组,Z班组拖欠23名民工劳动报酬。该23人在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G集团公司及G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向该23人支付拖欠的工资。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双方的劳动关系问题。该市仲裁委认为,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Z无相应的施工资质,属于无效发包行为,23申请人接受G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从事有酬劳的劳动、从事的水电工作是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认定双方之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G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区法院起诉(G集团公司未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建筑施工合同表明承包人为G集团公司,并非G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故以G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 G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上诉至市中院。二审法院认为23劳动者虽在由G集团公司承建、G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具体施工的案涉项目现场干活,但并不能当然推定劳动者与G集团公司或G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应从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基础事实来予以考量。23劳动者系实际施工人L招聘进入项目现场,日常工作受水电班组长Z的指派,可反映23人实际受L和Z的管理,23人的报酬也并非与G集团公司或G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协商确定。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反映L和Z的上述行为,系代表G集团公司或G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23人虽在案涉工地上工作,却未接受G集团公司或G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实际管理,其与G集团公司或G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并不具有人身依附及实质性管理关系,也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不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应认定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23人关于欠付劳动报酬可另案主张权利。
发布时间:2020-11-13一个案件,一个故事; 一场官司,一场输赢。 诉讼,是一场硬仗; 硬仗,需要配合着打。
发布时间:2020-09-10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员工每季度工作超过62.5天(20.83天/月*3个月),则需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年计薪日:365-104(每周2天双休*54周)=261天 月计薪日:(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 知道以上知识,您已经“秒杀”身边的小伙伴了,快快收藏吧!
发布时间:2020-09-10不请律师,自己去法院告别人,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发布时间: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