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招标人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相对于一直大量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投标一方拒签合同或因无法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而不能签订合同以致形成纠纷的情况虽不常见,但亦时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由此可见,招投标方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那么中标后招标人不履行签订合同义务其需要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人进行投标活动即为邀约,而招标人一旦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为承诺,承诺方即应履行先合同义务。此时如若招标人拒绝订立合同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此,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为订立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交通费、食宿费等。同时也可以要求招标人支付为后期履行合同已做的准备所造成的损失,例如已与材料供应商达成的供货协议里所支付的定金损失等等。但是如果投标人恶意中标、以向相关人员行贿手段中标、骗取中标或者存在与招标人串标情形的则不仅无法获得相应救济,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