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很多时候为了加快项目验收进程、尽快让项目投入使用,经常会选择将建设工程羡慕中的零星或扫尾还未完成的部分“甩下”,选择先对工程进行验收,这就是我们说的“甩项”。对建设工程中部分部分项目甩项并不意味着对该部分取消施工,因此,即使整体项目验收完毕,就被甩下的部分,发承双方依旧存在着施工进程等法律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如若发承双方未就甩项部分工程达成甩项合意并形成书面的甩项合同,那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则很可能认定发包方已就被甩项部分达成验收并默认合格,发包方如就不合格被甩项部分主张权利,则十分困难。因此,签订书面的甩项协议,对于发包方维权至关重要。
甩项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几点:
一、应当在甩项协议中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基于何种目的达成此协议,并将目的书面 化到协议之中。
二、应当明确该份协议的本质为甩项协议,且应在协议中注明对哪个项目的甩项。
三、要明确被甩项工程的范围:通常情况下,甩项工程仍由承包人施工,但也有可能交由第三人施工或者自行施工,甚至不再施工,如果甩项工程最终并非由承包人施工完成,则被甩项工程对应的工程价款就应当从总的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
四、要明确工程价款的结算金额及结算节点:工程甩项后必然会牵涉到“甩项工程”对应工程价款的扣除问题。甩项协议签订时,发包方就应与承包人明确“被甩项工程”对应的工程价款,扣除该“被甩项工程的工程价款”后就其余部分先行结算,同时,也应在甩项协议中对原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节点做出补充变更约定。
五、如果是因承包方暂时不具备完工能力导致项目甩项,则应在甩项协议中明确该原因。
以上所列五点是笔者从法律风险防控角度出发给发包方的建议,望对甩项工程中发包方的利益保护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