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建设工程承包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往往采用解除施工合同的方法,以维护自身的权益。然,解除施工合同后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却是繁杂异常。本文章将分析解除施工合同后的工程应支付项目。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结算一般包括合同或图纸内的原工程价款、因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价款、违约金、可得利益损失、利息等。
合同或图纸内的工程价款组成部分主要是指已经施工部分或者未经变更或解除的部分。此部分因为没有变更,所以该部分计价应构成工程结算书的主体部分。因变更合同而导致的工程价款部分主要包括:增加或减少合同内工作、增加合同外工作、取消合同内部分工作、改变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改变合同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施工顺序等。因变更导致的工程价款计算,有约定遵从约定。违约金是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款项。索赔价款以实际损失为限,而违约金则兼具惩罚性质。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予以调整。可得利益损失指的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性质上属于损害赔偿的一部分。关于可得利益的范围及详细解释可参考本账号先前的文章。利息是指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欠付工程款孳息。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利息分为垫资利息和欠款利息。垫资利息有约定才记取,欠款利息没有约定也可以记取。
若承包合同解除原因系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瘟疫等,则涉及风险分担问题。对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分摊,《2017示范文本》第17.3.1项约定,“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第17.3.2项约定了损失分摊的原则,由发包人承担的不可抗力损失范围包括: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顺延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费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的不可抗力损失范围包括:承包人施工设备损坏损失等。由承发包双方各自承担的损失包括: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由扩大损失一方承担;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由此导致的停工费用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俞金华、杨柳
2021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