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但是实践中依旧存在大量建设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要求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该部分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方也应承担质量责任。随着发包人提前使用,工程质量责任风险由施工单位转移给发包人,并且该部分工程交付的时间,也可认定为发包人提前使用的时间。
发包人只对其擅自使用的部分质量承担承担风险责任,对未使用的部分,质量责任仍然由承包人承担。同理,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并不排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此外,如果发包人(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就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就擅自交付使用,发包人还可能承担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