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

13865951335

首页 部分成功案例 经典案例

【办案手札】S员工与G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S员工与G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S员工的仲裁请求为:

1.要求G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1611元;

2.要求G公司支付未发放的节假日工资、延时加班工资1500元;

3.要求G公司支付绩效工资2500元。

S员工劳动仲裁申请金额共计6611元。

【代理情况】

郑瑱律师接受G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代理人。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第一时间向公司询问本案产生的背景、收集证据、与人力资源同事整理答辩思路。

【答辩要点】

1.G公司实际支付S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为8698元, 剔除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应为7900元,G公司无须补差。

2.1 S员工的工作岗位是驾驶员,G公司经该区人事劳动局审批,对其驾驶员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故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形。

2.2 因充电装设备需求,S员工驾驶的车辆线路车辆停放地点转变距离仅为5公里。将车辆停放至指定地点是驾驶员的基本职责,车辆停放地点的变化也是驾驶员常见工作内容之一。

从S员工提交的工资条可见,G公司已每月向其支付了加班工资,G公司还根据不同线路、营运时间、人次等要素综合计算,向驾驶员发放“等级工资”,故S员工另外主张的车辆停放地点变化延时加班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 S员工的工资每月已全额发放,其工资结构不含绩效工资。G公司每年农历年底出具绩效考评方案,发放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绩效考核奖不予发放。如仲裁委认为应该获得绩效奖金,也应根据S员工全年的出勤、事故、服务投诉等违法违纪等情况综合考评做相应扣除。

【案件历时】

1个月

【案件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G公司向S员工补偿3500元。

【案件点评】

1.本案以调解结案,G公司在数额上作出了一定的让步,主要考虑一次性化解双方矛盾,避免案件继续经历一审、二审等审判程序带来的“诉累”,节省继续诉讼产生的其他成本,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还能很好地避免更多员工的“效仿”行为。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本案中,我方主张“经济补偿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的补偿,故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所获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故经济补偿不应将加班工资纳入其中”,以此对抗S员工关于经济补偿金补差的请求。仲裁员表示认可。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形,但用人单位使用该制度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首页
电话
留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