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的工程未经验收如何要回工程款?
司法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即投入使用,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的纠纷频繁发生,法院通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进行裁决。
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此类案件错综复杂,因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发生的争议也具多样性。
本团队成功案例指引:
本团队负责人俞金华律师曾在2018年办理过此类工程款追款案件,俞金华律师据理力争,以以下理由赢得了胜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首先,施工的木工工程现已竣工事实清楚。首先,根据建筑行业的惯例,工程竣工后才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双方对工程量进行结算的行为,证明了委托代理人承包的木工工程已竣工。
其次,木工工程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一个阶段性工程,通常来说瓦工工作结束就被认定为木工竣工验收合格。
再次,案涉小区一期工程于2016年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因此不存在委托代理人承包的木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问题。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一、应注意将涉案工程整体交付发包人,并对工程量进行书面确认;
二、应注意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离场时进行相应结算
三、应注意搜集保存签证单、中期结算资料、相关合同等文件,可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量及工程质量
在此类纠纷中,法院裁判的标准往往是以承包人能否证明涉案的整个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结算或者涉案工程是否具有特殊性等能够视为整个工程已经竣工的情况作为裁判标准。所以,此类案件对承包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较为严格,法院通常会根据涉案工程的属性及承包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综合判断。
综上,为了更好的维护承包人利益,在结合实践经验及在综合分析法院裁决的基础上,我们建议承包人应当在施工过程中积极搜集发包人将工程投入的相关证据、及时对工程进行结算和交付并留存相关书面文件、在具备条件时及时编制竣工报告按约定份数移交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从而保留相关证据资料。
俞金华律师:13865951335